一、 审理法院:安图县人民法院。
二、 基本案情:2017年5月26日,被告人A为拆除被害人吴某搭建的栅栏,让被告人B带人来“维持秩序”。2017年5月27日早上,被告人B、C、D、E及王某某来到某历史文化园,被告人A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带领F等人去拆栅栏现场,并称要是吴某来闹事就教训教训他。9时许,被告人王某某带领F等人来到拆除栅栏的施工现场,王某某指认吴某后,被告人C、D、E、F将被害人吴某殴打致伤。经鉴定,被害人吴某本次伤情构成轻伤一级。
三、 辩护观点:
1、 王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吴某案件中,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。
2、 王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吴某案件中仅起到辅助作用,应认定为从犯。
3、 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。
4、 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。
5、 王某某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。
(1) 主观恶性小。
(2) 期待可能性小。
(3) 被害人已获赔偿。
四、 裁判结果: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五、 心得:众生皆苦,用心办案。